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8-02-03     稿件来源:

  (一)入区落地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1、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2、对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以及开办合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3、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的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4、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和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方式投入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

  6、对首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当年算起三年内企业纳税中市级财政留用部分的50%返还企业。对资金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可直接入住标准厂房,视同新上项目享受政策优惠,并对入驻企业三年内税收市、区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用于抵扣厂房租金或支付购买标准厂房价款。

  7、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可研项目,申请成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申请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开发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资助。

  8、开发区每年评选优秀企业,并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9、开发区内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技术含量高、回报率高等重大项目,在土地出让、配套条件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使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1、北区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配套费(由开发区收取部分)全免;

  2、世界500强企业、央企、行业领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给予深度配套优惠;

  3、对租用开发区建设和标准厂房的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税收支撑度强的项目,免收两年租金;

  4、帮助入区企业进行融资、上市。

  (二)中介人奖励办法

  长春经开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各界人士帮助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开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海外友好人士帮助开发区介绍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必须是在开发区新投资的购地建厂或租用厂房的工业项目及企业总部和对开发区税收贡献大的项目。

  第四条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实现固定资产投资的2‰予以奖励。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兑现1‰,实现税收后再兑现1‰

  第五条对于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及对开发区税收贡献大的项目的中介人可以考虑给予特殊奖励。

  第六条中介人身份认定及奖励程序

  (一)中介人在引进项目时(项目立项审批前),将项目的有关资料报开发区商务局,填写《引进项目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工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由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认定领导小组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是企业的土地购买合同、设备完税证明、工程决算单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先行支付1‰奖金。

  (三)项目实现税收后,由财政局提供税收证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再支付1‰奖金。

  (四)对本规定第五条所涉及的项目奖励,由开发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中介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发放时从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在项目立项审批后,不予进行中介人登记。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一经查实,要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对于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列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11日起试行,此前有关中介人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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