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离婚规定
2008-10-06     稿件来源:

?

???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 离婚登记

???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

友情链接:

5.png 4.png 3.png 2.png 1.png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网站导航][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技术支持:长春市信息中心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变相复制本网站全部或部分信息
建议使用IE5.0以上,分辨率1024*768浏览本网站
吉ICP备06000884号  网站标识码:2201000045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554号